12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国家药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大力支持医疗器械出口,优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发布,将为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提供更大范围的支持和更加便利的服务,助力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加快“出海”,更好走向世界,助力全球公众健康。
12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年轻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交流会暨2025年度“根在基层”调研成果汇报会。会议传达学习了关于加强党建带团建的相关文件精神,部分青年代表围绕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交流心得体会,5个调研团成员代表汇报调研收获。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机关党委书记黄果出席会议并讲话,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党团组织负责人和青年干部代表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贯彻落实好关于加强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要求,扎实推进年轻干部教育引领三年行动计划,协同推动全局团青工作再上新台阶。会议号召,药监局广大年轻干部和青年同志,切实修好理论学习、党性锻炼、基层实践三门课,不断提升政治能力和履职本领,在推进药品监管现代化、服务健康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展现青春作为。
12月2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国家药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53号),大力支持医疗器械出口,优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发布,将为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提供更大范围的支持和更加便利的服务,助力我国医疗器械产品加快“出海”,更好走向世界,助力全球公众健康。
12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是国家药监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开展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的内容、办理条件、工作程序、所需资料等相关事项。《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备案管理,有效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备案工作。
为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25年12月24日